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中电监资质〔2010〕71号
关于贯彻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原有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实际和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的需要进行修改的,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本次修订的目的及主要内容。华中电监局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管理办法》宣贯会议,请各企业届时派员参加。
二、湖北省、江西省和重庆市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向华中电监局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3)。三省市已取证企业跨区作业(在三省市以外地区)的,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4)。其它省市已取证企业到湖北省、江西省和重庆市跨区作业的,工程所在地电力公司应督促其向华中电监局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将取得许可证作为施工企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必备条件,电网企业不得将输变电工程发包给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企业施工。
四、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时,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立即向华中电监局报告。
五、根据《管理办法》,电监会重新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以下简称《申请条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新申请和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应按《申请条件》要求进行申请,已取证企业必须在2013年3月1日前达到《申请条件》所要求的标准,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企业,根据其实际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类别和等级。
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表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报告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