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13年资质申报的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资质评审
1、为规范申报流程,自2013年起,部资质办要求申报企业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见附表)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审机构须在此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当次申报资质企业名单。
2、评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审批
1、2013年分两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
2、申报企业通过评审后,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3、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部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其中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的企业还须进行现场答辩。
6、部资质办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的企业名单,在部资质办工作网站公示10天。
7、部资质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四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丙级(暂定)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备案
1、2013年分四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
2、申报企业通过评审后,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3、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部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备案结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三、评审依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7号)。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9号)。
(三)《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明确。
1、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20个,二级不少于10个,三级不少于3个),其中近 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10个,二级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的条款,明确为:
“一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
二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5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
三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2个。”
2、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明确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等关键词”。
以上两项明确的评定条件,从2013年7月开始要求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满足,从2014年开始要求申报三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满足。
四、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http://sio.miit.gov.cn)下载。
申报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其中申报集成企业资质的企业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V4.0)。申报监理单位资质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表(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V2.0)。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申报表 的填表须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申报企业参照附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安排好资质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向评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当次不予审批或备案。
(二)评审机构须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对企业业绩中的重大项目 或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须通过网络查询中标通知书、最终用户调查和征求用户意见等方式进行验证。同时应结合企业近三年上报的监督检查数据,进行一致性复核, 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三)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应于地方主管部门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
部级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申报简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乙级单位资质申报简表》电子版。
地方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企业资质四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暂定)新申报备案汇总表》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内容表》等电子版。
(四)请地方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资质初审或审批工作。
(五)申报企业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进行复 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01)提出申诉,由部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