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指导各省开展培训工作。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之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试点开展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可采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托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有条件的运营单位也可自行开展培训工作,但经过其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五、2005年6月以前为运营培训工作过渡期。在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之前,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可暂视为满足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申请条件。待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后,持证单位从事运营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为:
(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
(2)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简介。
(3)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制度、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等。
(7)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它有关规定。
七、过渡期各省培训试点工作中可参考以下培训大纲,各省可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