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
为了贯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以下简称“620号文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322号)要求,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把好申报和初审关,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初审机构应根据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初审工作。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如同时进行非资格变更,非资格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注1:涉及2项(含)以上非资格变更申请事项,重复的证明材料仅提供1份;
注2:非资格变更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1册。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项单位章程、第9项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
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及说明
一、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的确认
国家发改委在第29号令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先确认本单位的隶属关系,凡隶属地方或经改制重组由中央转为地方或无主管的,都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申报;凡隶属仍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应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凡隶属在中央管理企业的,应向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经该企业审查后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认真准备并填写《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各单位负责申报的人员要根据拟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服务范围,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及文本文件的准备工作。如:复印相关材料、扫描相关证书及证明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内容,不能缺项,并认真领会各栏目内容。例如:“单位基本情况”表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在人员构成中,应注意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数等三项数据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三、规范填写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名称填写,不能出现简称、俗称。
四、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评审以往单位申报材料时,评审专家发现一部分单位申报材料有不真实之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真实等现象,我们也接到过相关的举报信,对此,我们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了初审机构,并要求告知申报单位。今后如遇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五、申请专业
1、申请专业应按照规定的31个专业填写,未包括在前30个专业内的,填写在“其他”专业内,如:其他(商物粮)、其他(土地整理)、其他(新能源)等。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如申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将“节能”列入其他(节能)专业单独申请。
2、申请单位按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但每项专业必须满足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数量要求,甲乙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丙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凡申请专业中含顿号的,顿号前后专业应按独立专业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应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申请综合经济专业应首先具备至少8个单项专业资格,每个专业除配备5名技术人员和2名(丙级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外,还应再配备至少4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六、业绩替代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等量替代。但必须在服务范围中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归类为项目建议书填写。
七、有关服务范围的体现
对已取得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单位,上述服务范围可以体现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不需要再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业绩,但提供相关证书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八、申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四种类别。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另外,还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全过程策划=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
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全过程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
九、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1、第29号令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规定,是指申请单位所填报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
2、甲、乙级每个专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就是每个专业甲、乙级必须至少配备5+2=7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人(丙级专业按不少于5+1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重复计算。既注册了主专业,又注册了辅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任选其中1个专业进行配备,但只能按1个人计算。
十、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但应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用提供社保证明。
十一、其他有关申报要求
1、提供的业绩,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符,也就是说申请什么专业,就提供什么专业的业绩,每个专业相应服务范围应提供不少于5项业绩。丙级专业不需要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2、扫描文件
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清晰可辨、大小适中,扫描文件采用jpg格式,每个扫描文件应小于200KB。所有扫描文件均需要添加到《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
3、电子文件
填写《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软件前,先访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通过审核后,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仔细认真阅读认定管理系统使用指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添加必要的扫描文件,不能缺项。要注意电子文件上报后不能修改,只有初审单位退回后才可以修改,因此,申报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再上传电子文件。
4、文本文件
(1)打印《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生成的所有表格与其他证明材料,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成册(1份),并要求封面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均要求采用A4纸。
(2)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甲、乙级的单位,除提供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5、申报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上报之前要检查电子软件填写内容与文本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2)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在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将1份文本文件和有关范本,报送到相应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
第三部分 重点提示及说明
一、申报范围
今年申报范围增加了新的内容,也就是《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批资格证书到期的单位面临的不是换证,而是重新认定相应资格。据统计,这些单位共有1310家,其中,甲级单位834家,乙级单位416,丙级单位60家。
二、专业
31个专业应按第29号令和620号文件去把握,专业选择应准确,专业细分应规范,确有必要的新专业可在其他专业中体现。
三、业绩
1、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除外)。
2、重新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应提供相应业绩(丙级除外)。
3、提供业绩的期限为近3年。
4、620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分四种类型,每种类型涉及不同阶段,每种类型都与规划咨询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挂钩。以前仅有工程项目管理而没有规划咨询的工程咨询单位,今年申请规划咨询是保住原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新申请规划咨询应从丙级做起。根据短板理论,工程项目管理应取对应阶段最低级别。在升级、重新认定工程项目管理时,应提供相应业绩(丙级除外)。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1、每个专业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这部分人不包括辅助或配套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或培训专业与申请专业不完全一致时,应以选择密切相近或相关的专业为原则。
3、职称证书仅标明“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高级工程师”,未见具体专业的职称证书不能作为判别专业的依据,但可以列入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如果职称证书的评审机构签发印章是“某某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则该专业可作为判别申请专业的依据。
4、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5、重新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6、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
五、社保证明
1、未上社保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从事工程咨询并签有劳动合同,这部分人不能认定是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由中介机构提供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认定是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培训证明
“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的规定中有几个要点:1、学制在1年以上;2、与新申请专业相关;3、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应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办学机构出具)。
对于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要求有几个要素:照片、有效公章、证书编号。
对于既无照片,又无编号的培训证明、毕业证明不予认可。
七、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首页复印件;2、反映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页复印件;3、反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页复印件;4、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八、单位更名等问题
1、改制单位的更名不能采取简单程序,需要重新认定。声称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的整编制改制单位也要重新认定。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即将到期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按重新认定办理。
九、专家评审意见反馈
去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改为直接面向申请单位。今年方式不变。也就是说,申请单位要根据届时的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反映情况,不需要初审(审查)机构汇总并上报。需要提醒申请单位注意的是,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十、其他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职称专业”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职称证书上的专业表述一致,如果职称证书上没有体现专业的,“职称专业”栏目应空白。
第四部分 初审(审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落实初审(审查)工作内容、责任,把好资格初审关,是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为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审查)工作,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应认真学习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熟悉掌握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申请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初审(审查)工作,各地协会要积极配合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一、初审要求
1、坚持一个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以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标准开展初审(审查)工作。
2、认真、及时部署。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要认真部署本次认定工作,及时落实对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规定、注意事项和软件使用的宣传工作。
3、重点落实合规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业绩的审查。
4、四点注意事项。遵守行政许可一次告之的要求;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应一致;制定初审(审查)专家评审规则;认真、完整地填写初审(审查)意见。
5、时间要求:根据规定,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单位申报时间。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于2012年5月18日前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内容
1、合规性审查
(1)核对隶属关系。首先对申请单位是否隶属有关地区或有关部门,如不是所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2)审查电子文件。初审单位通过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接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电子文件材料。特别提醒,初审单位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A.单位名称审核: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扫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计证书等)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名称相同。
B.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有无矛盾;并给予确认;
C.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核:是否按规定的31个专业和8个服务范围填写,对不规范的要一次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D.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主、辅专业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审查业绩填写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核查扫描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清晰等。
(3)审查文本文件
A.文本文件的申请内容是否与电子文件一致。
B.是否按照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有无缺项,是否清晰可辩。
C.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一次告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或补充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已有材料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对情况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材料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请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都要写明具体理由,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认定管理系统上,在初审意见表中填写同意的具体专业和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形成文本文件上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扫描添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审查单位)报送内容
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审查后,提出具体初审(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报送材料内容有:初审(审查)意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呈送国家发展改委的报送文(函)、申报单位的电子文件材料(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传)和文本文件材料。
四、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不得扣留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实施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因此,经初审专家评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应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初审期限要求
应按照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5月18日之前将报送文(函)及申请单位申报的电子文件、文本文件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
第五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范性要求
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二、申请材料补正问题
第29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规性审查由初审机构承担。因此,各地方协会协助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材料和组织专家评审,不可能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接收申请材料后没有退回补正的环节。希望初审单位认真做好合规性审查,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通知补正而错过申报时间,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
三、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填写注意事项
已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首先核实历次证书取得情况并保存打印。
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特别要注意:在填写“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时,应填写原证书中需要保留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如不填写,视同放弃。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问题
201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人员尚未颁发注册证,按照第29号令的要求,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扫描和提供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涉及这部分人员的申请单位可以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本单位预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并作为注册证明文件打印扫描。
五、申请单位联系信息
由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直接面向申请单位,因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等申请单位的联系信息至关重要。
要求申请单位正确填写联系信息,特别是手机、电子信箱信息。同时,申请单位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并更新。
当年没有申请事项的工程咨询单位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通知并更新。
六、有关处罚规定
第29号令规定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