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要求,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省级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分批实施、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效应突出的示范性基地,带动全省继续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纳入全省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基地建设管理的政策、规章和规划。
第六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措施。
第七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建设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受委托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大专项继续教育活动;承办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继续教育;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担的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教学方式,加强远程教育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建设,提高培训信息化水平,实现个体化、差别化培训,形成专业品牌和规模效益。
第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体现公益性,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对高原藏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等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能开展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凡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如实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四份,备齐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申报时,由本单位审核后,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制定扶持发展政策,委托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资助相关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使用单位应支持继续教育基地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机制,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晋职(级)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11月底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及时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培训课程质量评估和培训综合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使用单位,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培训的总体情况、责任目标、活动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每年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经评估为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予以适当基地建设经费补助,并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所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市州、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1年11月6日四川省人事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工作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