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备案条件:
(一)资格资质办公场地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二)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命的在川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资质标准规定的资历、资格和个人业绩,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备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要满足资质标准的条件及业绩要求。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标准规定的三分之一。
4、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资质标准规定的三分之一。
5、具备备案条件的人员,应由企业人员入川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四川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4。
6、变更出川的注册人员,自变更之日起2年内不能作为备案人员受聘于外地企业在川进行执业活动。
7、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二、办理入川备案时,须由企业任命的在川负责人申报办理,申请备案材料如下
(一)《入川勘察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备案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复印件(申请延续提供)。
4、任命在川负责人、任命在川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盖鲜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岩土工程师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社保证明中须注明社保查询网址、单位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缴纳社保所在部门的联系方式);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属于非写字楼的办公场地,应提交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相邻业主确认的证明表(见附表)。
9、驻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此条若有须提交)。
三、其他要求
1、企业直接聘用备案人员的社保必须企业购买。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在四川设立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可以在四川分支机构购买社保;企业不得使用仍在其他企业任职(未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前社保关系存在、证书注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作为入川备案人员申报。
2、所有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企业签订。
3、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4、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对上一年内未承接业务的备案资质,第二年不再受理该项资质备案申请。
5、备案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或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至12分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并在我厅网站通报,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1至12分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并在我厅网站通报。
6、对未办理入川备案并直接参与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入川勘察设计企业,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2分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并在我厅网站通报。
7、为入川勘察设计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配合调查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一经核实,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至6分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并在我厅网站通报。
8、在我厅出台统一的入川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办法后,此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行失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