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许可延续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承装(修、试)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承装(修、试)类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宽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我办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企业“放管服”工作,现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延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承装(修、试)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网上申报申请材料;
2.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电工职能整合新证过渡期内,续期企业如因电工正在复训无法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网上提出申请的,则应以文件方式提出续期申请并说明情况;
3.从2019年4月30日起,对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承装(修、试)企业,我办将予以公示注销。
四川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