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364号)文件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铁工程等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探索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深基坑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坍塌、地铁工程坍塌等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地铁工程)。
(二)整治重点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安全领导小组(机构)履职和设置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起重吊装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现场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教育培训情况;
(6)塔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安全监控管理和现场运行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和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9)对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相关事故信息要素(制造、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单位)通报情况;
(10)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等整治重点内容
(1)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2)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
(3)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定型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5)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和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6)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
4.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
(1)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钢管使用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作废处理,并录入使用台帐备查。
(4)施工现场各类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抽查。
5.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
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地铁盾构工程安全管理
盾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论证情况;盾构掘进施工情况,包括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姿态、掘进参数、出土量、注浆量(同步注浆、二次注浆)等记录情况,盾构异常处置台账的建立、执行情况;隧道施工运输情况,包括提升设备的吊装、提升能力和运输设备牵引力、最大纵坡和载重要求等情况,以及车辆司机持证上岗情况和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洞门及联络通道施工情况,包括联络通道施工现场应急物资配备情况,联络通道施工前后一定范围内管片支撑保护情况,负环及洞门、联络通道管片拆除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立及执行情况;管片堆放与拼装情况,包括管片堆放的场地情况,管片堆放的高度、纵横向间距情况,管片拼装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隧道内安全防护与保护措施情况,包括通风情况、走道防护措施、气体的定期监测及处理情况;施工监测情况,包括检测方案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监测预警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5月底之前。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6月至7月。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建立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要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市建委和市安监局将对所有区(市)县实行全覆盖抽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1月。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起重机械倒塌、地铁坍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预防,强化整改。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对重点企业、项目、环节隐患整治工作的监管,细化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紧紧抓住建筑施工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在5月30日、9月30日、1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期总结、年度总结及汇总表报市建委与市安监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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