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培训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精神,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评审中对专业技术工人的要求,申报一级资质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申报二级资质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 申报三级资质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时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工人素质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在发证机关栏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书专用章,在鉴定中心栏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后方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园林绿化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为: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植保工、假山工、观赏动物饲养工。
第四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业资格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工作,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园林绿化相关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工作满1年或学徒期满的人员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二)中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2年(含)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三)高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10年(含)以上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省内知名园林专家授课。拟申报初级、中级和高级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应报名参加培训。
第八条 职业资格鉴定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省风景园林协会站)在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组织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对在我会参加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鉴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按规定从省题库提取。
根据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委托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风景园林协会站开展高级工鉴定的函》(川建鉴〔2010〕4号),全省申报园林绿化高级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人员须到省风景园林协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对参加培训且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学员,按规定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并颁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网站对获得职业资格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进行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获得职业资格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工人与原受聘公司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于另一公司的,持相关证明到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办理职业资格转接手续。原则上职业资格转接手续一年办理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本办法由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