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以及《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等级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执行;三级以下企业资质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订。
第三条 资质核准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提出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审批。具体申报程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执行。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二级、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核准审批。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不设“暂定”资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核定为“暂定”资质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查符合资质标准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的,可取消“暂定”。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申请材料,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要求的申请材料内容提交。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9、资质标准规定的近三年承担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结算清单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复印件;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四)材料要求(申请二级、三级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规格均采用A4(210× 297mm)型纸。
附件资料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采用软封面封底,逐一编写页码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第一部份: 综合资料(第一册)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复印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第二部分: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第三部分: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资质标准规定的企业近三年所承担过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结算清单复印件;
2、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
3、申请三级企业资质,不需要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的编辑
1、申请材料一律用电子打印件填报,必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印鉴明晰可辨。填写数据均采用阿拉伯数字,除金额万元、%比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他均为整数。
2、所有证书(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岗位证、毕业证等),均需提供复印件。职称证书必须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3、申请材料中所列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按工程、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报;同系列人员应按高、中、初级的顺序填报;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按高、中级的顺序填报并注明工种。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结算报表,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5、资料装订应采用牢靠的胶装方式,封面、封侧应清晰标明企业名称及申报等级等。
第六条 申请材料的报送
(一)企业在报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先将申请材料有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建设厅”网,确认无误后,再按程序报送纸质申请资料。
(二)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加盖标有主管部门的“与原件相符”印章后,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同时提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文件。
(三)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四)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对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法人、企业经理情况、主要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情况等以及要求提供原件的要件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原件与复印件、纸质与网上核实,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经初审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资料内容。
第七条 取消使用诚信经营手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再使用《诚信经营手册》;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也不再提交《诚信经营手册》。
第八条 资质审查审批
(一)资质公示。省建设厅对受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资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核心信息和审查结果,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1、公示期间,有关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或提交补充材料,予以补证。陈述意见和补证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反映情况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
2、公示期间,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对有举报或有异议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二)资质公告。公示期满,省建设厅依法对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行通告。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对申请许可事项未被核准的,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 资质证书编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采用全国统一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1、证书编号由4部分组成,例如:CYLZ·川·0006·贰。⑴ CYLZ: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简称“城园绿证”)的拼音缩写;⑵川:四川省的汉字简称;⑶0006:证书流水号,按顺序编排,共四位数,每个企业证书号是唯一的,如企业因故发生资质变化(升级、降级、注销、撤销)原号码作废;⑷贰:资质等级,分别以壹、贰、叁大写汉字表示。
2、本规程之前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原有编号,待资质证书延续或名称、级别变更换证时,再按上述新的规定编排。
3、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分为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资质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通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法定节假日除外)。企业经办人凭《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领取。
2、升级、延续、变更企业名称等需换证的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须将原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交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资质证书变更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时,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质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企业改制重组、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3、省建设厅受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及时予以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企业须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四川日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及时申请补办资质证书。补办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四川日报》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仅存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资质证书注销
经核准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须终止经营活动时,应按资质核准申请办理程序,到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全部交回省建设厅统一销毁。
第十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在“四川省建设厅”网上录入备案的企业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园林专业工程师以及公司名称、通讯方式、注册地址、资金等重要信息变动,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书面变更材料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备案。
(二)资质延续
1、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资质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申请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省建设厅审核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将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申请资质延续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省建设厅将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交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3、对资质注销的企业,省建设厅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4、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有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企业,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或建议及时告省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准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法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
5、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将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的重新核定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省建设厅对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资质核准程序,向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企业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不符合既有资质变更条件,需按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建筑资质网(www.sc-zizhi.com)